商标设计四大误区

时间:2009-10-29 20: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商标不能用地理名称

用地理名称作商标,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在国内市场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为数很多,如黄河牌汽车、北京牌彩电等,但出口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称,因为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以地理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和地理名称属大家共有,不应为某一生产者独占为由而不予商标注册。有的即便勉强注册也要附带许多限制条件,如青岛牌啤酒、中华牌香烟等在外国注册就遇到类似的情况。


二、商标所用外文要没有姓氏的含义


一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用姓氏名称作为商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死去不久,则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国有些商标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如紫罗兰商标的英文“Violet”前进商标的英文“Forward”钻石商标的英文“Diamond”天鹅商标的英文“Swan”分别与英国人的威奥莱特、福沃特、戴蒙德和斯伍森的姓氏音相同或相近,这样的商标在国外注册时都遇到了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注册。

 
三、不宜采用数字作为商标


以数字作为商标在许多国家认为其缺乏显著特征,并且数字为全人类所共有而不应归某一生产者所独占,因而不给商标注册。有些国家很忌讳个别数字,如西方国家认为“13”是个不幸、凶险的数字,任何场合都尽量避开它。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数字可作为商标注册,但以该商标已经广泛使用或已出名成为名牌为条件。所以,为出口商品设计商标,最好不要采用数字作为题材。


四、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避免有不好的含义


有的国家商标法根据本国的风俗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或者在习惯上忌用。出口商品的品牌商标设计,应注意要和各地的社会文化传统相适应,不要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各国的宗教信仰,特别是各地的忌讳。

如我国出口的白象牌电池在东南亚各地十分畅销,因为白象是东南亚地区的吉祥之物,但在欧美市场上却无人问津,因为白象的英文“White Elephant”意思为累赘无用令人生厌的东西,可见谁也不会喜欢;我国的蓝天牌牙膏出口到美国,其译名“Blue Sky”则成了企业收不回来的债券,销售无疑成了问题;在中国一般将鹿看作是快乐、活泼、长寿的象征,但在巴西等地却是同性恋的俗称;日本人把龟视为长寿的象征,而中国忌讳龟而把仙鹤、松柏喻为长寿;在法国仙鹤则是蠢汉和Y妇的代名词;孔雀在东方人心目中是美丽的,但是在法国是Y妇的别称;郁金香是荷兰的国花,在士耳其是爱情的象征,但在法国人的眼里却是无情无义之物;斯里兰卡、印度视大象为庄严的象征,在欧洲人的词汇里大象则是笨拙的同义词;伊斯兰教国家禁用猪及类似猪的图案设计;狗在北非视作不法;中国人引为自豪的熊猫,在东南亚、欧美等地广受欢迎,视为憨态可掬,但伊斯兰国家却对它有厌恶之感;西方人忌讳用黑猫,认为黑猫是不祥之物;澳大利亚禁用兔,因为兔是当地一害;日本人喜爱樱花而忌讳荷花,也忌讳代表皇室的菊花;阿拉伯人禁用六角星图;意大利忌用兰花图;捷克人将红三角图案作为有毒的标志;法国禁用黑桃,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美国人用红色代表愤怒,深色表示嫉妒,蓝色意味忧虑,黄色象征怯懦;瑞典人禁用蓝色;西方国家以黑色为不吉利,东方国家却以白色为不吉利;英国人忌讳黄色,中国人和泰国人将黄色视为庄重、高贵和权力,而埃塞俄比亚人办丧事时穿黄色衣服;在拉丁美洲国家,人们将紫色与死亡联系在一起;日本人以红色和黑色视为传统性色彩而偏好;绿色给人以凉爽和宁静的感觉,在意大利、新加坡等国普遍受欢迎,但日本人却认为绿色不吉祥。

由于各国存在这些特殊的禁忌,就要求我们在为出口商品设计品牌商标时,不能随心所欲,应避其所忌。国际市场上的品牌商标设计要符合市场国当地的法律规范,也要符合国际惯例,以便于向有关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品牌商标设计要显示出企业或产品特色,品牌商标设计的独特性可以使企业的品牌在成千上万的品牌竞争中脱颖而出,易于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品牌商标设计应向消费者暗示产品的效用或质量,如“Sprite”饮料初次出现在香港市场上时,根据港澳取吉利心理的常规,按其谐声取名为事必利,实际销售情况并不好,后改名为雪碧,给人以冰凉解渴的印象,产品也随之为消费者接受。美国宝洁公司在中国销售的洗发护发用品中,有一个品牌叫飘柔,意为头发飘逸柔顺,既能充分地显示商品的特性和品质,又能给消费者留下美好的心理回味


认定商标设计相同和近似的原则为:

 

一)以相干公众的一般注重力为规范,既要进行对商标设计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设计紧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该在比对对象隔断的状态下分歧进行;判定商标设计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设计整体的近似,还包罗紧要部分的近似。

 

二)判定商标设计是否近似,应该考虑哀求守护注册商标设计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了以上判定商标设计近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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